在您下订单之前,请仔细阅读这些销售条款,并保留一份条款以作今后参考。
1. 说明
1.1 在这些条款中:

是指接受了销售者所提供的产 品的报价,或者销售者接受了他的书面订单,这样的人,我们称之为“购买方”;

“产品”
是指销售者依据这些条款所提供的产品的统称(包括产品的各部件或者产品的任何配件);

知识产权
是指与产品相关的专利权、著作权、注册商标权以及工业知识产权

“合同”
是指买方和卖方关于产品的销售和购买所签订的协议;

“条款”
是指在这个文件中规定的标准销售条款(除非上下文中有别的要求),他也包括买方和卖方以书面形式所达成的特殊条款;

“书面形式”
任何类似的表达,包括传真发送,电子邮件以及其他相关的一些交流方式。
1.2 合同中根据法令所作出的解释条款,因法令的修订、重新颁布或者法令的扩大适用,将在相应的时候作出新的解释。

1.3 这些条款中的标题只是为了方便,不应该影响对条款的理解。

2. 交易的前提
2.1 销售方收到并且接受购买方的订单,同时以书面的形式将确认的信息通过购买方所提供的地址或者e-mail地址,告知购买方,这种情况下购买方和销售者之间的合同才正式成立。一旦销售方这样做,在购买方和销售者之间就形成了合法的合同关系。

2.2 签订合同时不能对这些条款作任何更改,除非购买方和获得授权的销售代表之间达成了书面的协议。

2.3 销售方的职员或代理人不能充当涉及产品的任何代表,除非获得了销售方的书面授权。虽然在签订合同时买方接受了这种未经授权的不可靠的代理行为,但是这些条款将因无效代理行为,不会对任何一方产生权利和义务。

2.4 销售方或者其职员、代理人在未经销售主管批准的情况下,给予购买方或者其职员、代理人的任何诸如产品应用和使用方面的建议或推荐,对购买方可能造成的风险由购买方一并承担;相应地,销售方也不会为未经授权的建议或推荐负责。销售方提供的(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建议仅仅是指导性的,而对于建议的可行性购买方有责任通过合适的有资格的专家予以确认。

2.5 这里所采取的各种措施是为了确保各种销售文件,行情表、报价单、接受报价、发货单,以及其他由销售方所提供的文件和信息的准确性。一旦发现任何印刷上的、书写的、或者其他的错误和缺省,就应作出相应的更正,而销售方对此不负有相应的责任。

2.6 这些条款和合同的效力高于任何在销售方网站(www.styrostone.com.)上所提供的条款和信息。

3. 订单和规格
3.1 购买方应该向销售方确保所提交的每个订单中各种条款的准确性(包括所有适用的规格),同时购买方需要给予销售方相关产品的必要信息,也需要给销售方充足的时间依据条款来履行合同的要求。

3.2 购买方需要在订单中说明需求产品的数量,质量,对产品的描述及产品的规格。

3.3 销售方保留对产品规格作改动的权利,而这需要遵照相关的法律或欧洲条款,或者销售方将这种改动的规格纳入产品,能确保这种改动不会影响材料的质量和性能。

3.4 购买方不能取消销售方认可的订单,除非和销售方达成了书面的协议,并且依据条款,购买方需要全额赔偿销售方所有的损失(包括损失的利润)、开销(包括所有人力、物力的花费)、损毁,以及由于取消订单而给销售方带来的债务和索赔。

4. 产品的价格
4.1 产品的价格是指销售方的估价/报价,或者在没有提供价格(或者所作估价/报价不在有效)得情况下,以订单得到确认当日,销售方所公布的价格表为准。销售方所公布的价格表不适用于从英国出口的产品。所有估价/报价的有效期仅仅为30天,或者买方在这期间接受的这一价格,在这之后原有定价不再有效。

4.2 产品的报价或者任何由销售方公布的价格表都包括了在英国本地的运输费用,而其他地方的运输费用则没有包括在内。购买方需要付给销售方额外的由于特殊的运输安排(分批,特殊,紧急)而产生的运输,包装以及保险费用。销售方在确认产品订单的时候将向购买方说明特殊的运输所需要增加的费用。

4.3 报价是“净价”,不包括增值税,而购买方有义务付给销售方额外的增值税。

4.4 除了产品出售给个人消费者的情况(1977年制定的《非公平合同条款法》所界定的个人消费者),销售方都有权通过书面通知的形式告知购买方,在货物发送之前,提高产品的价格以弥补由于以下原因而造成的费用增加:对于销售方来说是不可抗力的因素(例如没有任何的外汇限制,外汇管制,关税的变更,劳动力、及材料以及其它制造费用的大幅度增加);基于购买方的要求而造成发货日期、数量以及产品规格的变化;由于购买方的任何指示,或者购买方未能给予消费者足够的信息或说明而造成的延期。

5. 支付条款
5.1 销售方将遵照与购买方达成的任何书面特殊协议,在购买方发出订单的时候向购买方开出货物价格清单。

5.2 购买方应当在发货之前或者在销售方开出货物价格清单(不管谁发生在前哪)30天期限以内付款。货物的付款日期应当是合同的关键。

5.3 如果购买方在预定的付款日期内没有任何付款,没有受到卖方的任何权利限制或给予销售方相应的补偿,销售方可以采取以下的措施:
5.3.1 取消合同或者停止进一步向购买方发货;

5.3.2 购买方对这些产品(或者基于购买方和销售方之间签订的其他合同而需提供的产品)作出让销售方满意的赔偿(尽管购买方可能存在挪用行为);

5.3.3 向购买方索取未偿还部分的滞纳金,滞纳金总额按照高于(英国)巴克莱银行基准利率3%的标准收取。
6. 交货
6.1 基于产品的特点,购买方需要将详细的交货说明作为订单的一部分,并应提供给销售者恰当的路线,以保证大型运载工具(总重达到40吨,有18米长)能够将产品运到指定地点

6.2 销售方有权自行决定交货,交货的地点也需要取得销售方的同意.购买方需要负责在交货地点卸载货物,并且提供必需的劳动力和设备。 一旦产品不足量或有损坏,购买方需要在销售方的运载工具到达运载地点的两小时告知销售方,并且最好是在运载工具离开交货地点之前。

6.3 任何提供的交货日期都仅仅是大致的时间,由于不可抗力而造成产品的延期交付,销售方不需要为此负任何责任.除非经过销售方的书面认可,否则交货时间不应成为合同的必要条款。销售方提前于原定的交货时间交货,需要给予购买方合理的通知。

6.4 在已约定分批交货的情况下,每批交货均构成一个独立的协议,其条款与整个协议的条款基本相同,因而任何一批或数批未交货或交货瑕疵将不使购买方有权否定整个协议或取消随后的若干批交货。

6.5 如果销售方未能交货,不是由于不可抗力或者购买方的过错造成,那么销售方需要对此向购买方负责,销售方的责任仅限于向购买方已退还已付货款中不能交付产品部分的价款。

6.6 如果购买方未能接收货物(或者未能依据条款6.1和6.2,在指定地点卸货)或者在规定的发货时间,购买方未能提供给销售方充分的交货说明和恰当的货运路线(除了以下两种原因:对购买方是不可抗因素,或者由销售方的错误造成),在这种情况下,购买方如果对销售方其它任何的权利或者可获得赔偿的进行限制,销售方可采取 : 6.6.1 储存产品直到实际交货,并且向购买方索赔包括处理和仓储在内的合理补偿;或者

6.6.2 以最大限度的高价将产品出售,并且(在扣除所有合理的仓储和销售开销后)向购买方说明超过合同规定的数额或者向购买方索取不足的数额,同时解除合同。
7. 所有权与风险
7.1 产品交付后其损坏或者遗失的风险将转移给购买方,如果购买方未能前来接货,那么销售方将货物送到指定地点后,损坏或者遗失的风险也将转移给购买方。

7.2 尽管交付完成并且将产品的风险转移给了购买方,或者有任何其它的条款规定,产品的所有权仍属于销售方,直到销售方收到了产品全价的现金或者与购买达成了明确的基金付款,这里的产品包括销售方答应卖给购买方的其它产品。

7.3 当产品的所有权转移到购买方时,购买方将被视为产品的信托代理,同时应将该产品从购买方和第三方的其他产品分开,并恰当地储藏产品及加以保护,这些产品将被看作销售方的所有物;不过购买方可以转售产品,倘若从购买方购买产品的人获得过对产品使用的训练,或者能够找到一个得到过训练的顾问,那么在一般的交易中也可使用这些产品。

7.4 当产品的所有权转移到购买方时(并且假设产品仍然存在,没有被使用或者转卖),销售方可以在任何时间要求购买方将产品移交,并且如果购买方不能立刻这么做,销售方可以考虑从购买方或者储存产品的第三方收回产品。

7.5 只要产品的所有权仍然属于销售方,购买方就没有权利将任何产品抵押或者以任何的方式将其作为债务的担保,但是如果购买方这样做了,购买方亏欠销售方的所有欠款就应(没有限制销售方其它的任何权利或者对其进行赔偿)立刻偿还。

8. 担保和责任
8.1 依据以下规定,销售方在交货的时候需要保证产品符合规格的要求,从产品开始使用或者产品交货后算起,任何一个达到了六个月,销售方将不再对材料和工艺的瑕疵进行担保。

8.2 销售方在以上作出的担保是基于以下的情况:
8.2.1 由于购买方提供的图纸、设计、尺寸或者其它的信息而造成的任何缺陷,销售方将不负责任;

8.2.2 由于正常的磨损、撕扯、随意的损坏、疏忽、异常的工作环境、未按照销售方说明(不论口头或书面的说明)操作、乱用或者在未经销售方同意的情况下,随意的改造或修补产品,在上述情况下,销售方将不对产品的任何缺陷负责。;

8.2.3 如果购买方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清所有价款,销售方在上述担保(或者任何其它的担保、条件以及保证)的情况下,也不需要负任何责任;

8.2.4 上述的担保并不溯及产品的部分、材料以及非销售方生产或代理的设备。针对以上担保条款,购买方仅享有生产方承诺给销售方的的担保主张权。

8.3 除了产品出售给个人消费方的情况(1977年制定的《非公平合同条款法》所界定的个人消费方),这些条款中清楚地表达的内容、所有的担保、条件、法令以及习惯法和普通法赋予的其它条款,在最大程度上被法律排除。

8.4 如果产品是以消费方交易的方式进行(就像在1976年消费者交易(在声明中限制)规则中定义的方式),那么法律赋予消费方的权利将不受这些条款的影响。

8.5 由于产品的任何质量及状况问题或者规格差异,购买方提出赔偿,在这种情况下(不论交付是否被购买方否决)购买方应当在发现瑕疵或故障后的合理时间以内,通知销售方。如果交货未被否决,购买方又没有相应地通知销售方,那么购买方就没有权力拒绝接受该产品,并且销售方也不会为这些瑕疵以及故障负责,同时购买方也必须付款,就像产品按照合同进行交付了一样。

8.6 购买方依据这些条款对任何产品的质量瑕疵、使用状态的缺陷、以及规格的出入,而向销售方提出合理的要求,销售方可以免费更换这些产品(或者有问题的部件),或者由销售方自己判定,向购买方退还产品的价款(或者价款的相应部分),在这种情况下,销售方不需要向购买方承担进一步的责任。

8.7 除了因销售方的疏忽而引起的人身伤害或死亡事件,其应负的责任以及1987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由于产品的缺陷销售方应负的责任外,销售方依据这个合同不需要对销售方、其雇员、代理商或者以下别的情况造成的任何损失以及损坏负责:
8.7.1 销售方、其雇员、代理商以及其它的人没有违背对购买方应负的法定的照看职责。或者:

8.7.2 任何这样的违背造成的结果是不可预测的,虽然其已造成了损失或损坏。或者:

8.7.3 由于购买方违背了这个合同的任何一条内容而造成损失或损坏的增加。

8.8 如果延迟或失败是源于销售方无法控制的原因导致的,销售方将不因有关产品运行中的任何延迟和任何失败,或者销售方有关产品的任何义务导致的违约对购买方承担责任。如果没有前提限制,以下可以视为超出销售方可以控制的情况,包括:爆炸,洪水,火灾,事故,战争或战争危险,暴乱,叛乱,国内骚乱,法令,指令,规章,法律,政府、议会或地方权力机构的任何限制规定和措施,输入和输出规则或封港令,罢工,限制输出或其他工业行为及贸易争端(影响到销售方的雇员或相关第三方),难以获取生产的原材料 劳力 污染 能源,有关部件和机器,能源缺乏或机器损坏等情况。

8.9 销售方没有义务以任何方式向购买方提供与产品或产品的使用不相关的建议。

8.10 销售方并不是建筑师,他们不提供施工技术员、结构工程师以及建筑师所作的服务。如果购买方不指定这样的人来对他进行指导,那么购买方必须承担这样做可能产生的后果,或者为了获得必要的建议而导致一些必需的开销。

8.11 购买方应当雇佣一个合格的建筑行家,当使用这些产品进行修建时,这个行家应该行使一个监督者的角色,购买方也应当依照销售方特别是Lantac和英国建筑学会提供的说明来使用这些产品。

8.12 为了避免疑虑,购买方负责支付费用给所有的顾问以及其它购买方在使用产品过程中咨询过的第三方的专家,这里第三方的介绍,最初是受销售方的影响。购买方直接与所有的这些第三方专家和顾问签合同。销售方不认可任何自己向购买方推荐的第三方专家和顾问。

9. 购买方无偿付能力
9.1 第九条款适用于以下情况:
9.1.1 购卖方对他的债权人(个人或公司)做出任何出于自愿的安排,使其破产,如贷方为一个公司,则使其遵循管理规律或者进行清算(与以融合或重建为目的不同)。或者:

9.1.2 抵押权人取得管理权,购买方的任何所有物或资产委任财产接管人;或者:

9.1.3 购买方中止或者威胁要中止交易;或者:

9.1.4 销售方适度地认为以上所提及的关于购买方的事件将要发生,并且相应地通知购买方。

9.2 如果这个条款适用,那么在没有对销售方权利作出限制,也没有作出令销售方可接受的赔偿的条件下,销售方可以取消合同或者停止合同规定的进一步交货,而不需要对购买方负任何责任;如果产品已经交付而货款还未收到,那么尽管以前有任何相反的协议或安排,购买方也应即可清还欠款。

10. 数据保护
10.1 销售方将采取各种合理的防范措施来保证你的订单和付款的详细信息的安全,但是除非是销售方的疏忽,销售方将不对未经授权即对购买方提供的信息进行浏览的行为负责。

10.2 销售方在设计产品满足购买方的订单的时候,将仅使用购买方所提供的信息,除非销售者和购买方另有约定。销售方乐意不时地向你通报购买方可能感兴趣的产品以及报价,如果购买方愿意销售方告知这些信息,他应该以书面的形式通知销售方。购买方可以通过给销售方书面通知来纠正任何信息,或者要求删除信息。
11. 知识产权
11.1 在这个条款中,没有哪个条款赋予购买方任何关于销售方使用的与产品有关商品名或商标的权利,购买方需要承认,除非明确地在这些条款中提出,它不能获得任何关于知识产权的权利,并且所有这些知识产权是并且应该仍然是销售方的既定权利。

11.2 应同等看待购买方和第三方侵犯销售方任何知识产权的行为,购买方不应该自己做出任何可能非法或者侵犯销售方知识产权的行为,也不能授权任何的第三方这么做。购买方也不应该疏忽或者授权第三方疏忽地做出了一些能够产生同样效果或特点的行为。

12. 现场参观以及消息公布
12.1 销售方保留在建设期间或建成之后,参观购买方的现场或者派一个授权的代表到现场参观的权利,以确保购买方以正确的和被认可的方式使用了该产品。

12.2 为了将这些照片进行公开和技术指导(不需要进一步地获得购买方的同意或豁免)销售方进一步保留参观购买方的现场以在现场(包括建设期间和完工后)拍摄产品照片的权利。

13. 总结
13.1 这些条款要求,销售方和购买方之间所必需的或允许的通知,必须以书面的形式送达到对方注册的单位或者主要的办公地点,或者是由发出通知的一方在相应的时间在其条款中已经提到过的类似其他送达地。

13.2 销售方放弃对购买方违反合同的行为进行追究,不能解释为放弃了对购买方以后同样行为或者其它的违反合同行为,进行追究的权利。

13.3 如果合同的任何规定被法院或者其它的职能机关认定为整体或部分不合法或者不能执行,合同中其它的规定以及剩下的可疑的规定的合法性不应当受到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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